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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建议办理要求
发布单位:崇川政协  |  发布时间:2009-4-30 11:14:21  |  点击量:749

一、切实加强对建议、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。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,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办理工作,明确专门机构组织落实承办工作,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。对重要的建议、提案,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,亲自督促检查,亲自参加开门办理活动,亲自审核签发答复意见。

    二、努力提高建议、提案办理质量。办理建议、提案应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。各承办单位要不断改进办理方法,加强与代表、委员的联系,在答复前要与代表、委员见面,认真听取意见,共商解决办法。凡是有条件解决的,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;因受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,应制订计划,创造条件,逐步解决;确实解决不了的,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、委员解释清楚并及时答复。对属于市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,仍由区对口相关部门承办,承办单位要积极发挥与条上工作密切联系的优势,直接与市主管部门联系办理,并根据市主管部门提供的意见,答复代表和委员。

    三、各单位收到建议、提案后,应认真清点,原则上不再变动承办单位。如确需调整,必须在交办后一周内与区政府办公室联系。

    四、不断强化主办、会办(协办)单位的协调配合。会办(协办)单位须在530日前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单位,同时分别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、区政府办公室,或区政府办公室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。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、提案人;主办、会办(协办)意见若不一致,主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应及时牵头协调,经协调仍不一致的,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。主办、分办(协办)单位须在630 日前将答复意见寄送给建议、提案人,并附上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》,同时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、区政府办公室,或区政府办公室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。代表、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,承办单位应抓紧重新研究办理,并重新书面答复建议、提案人。

五、进一步规范办理环节。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人审签,按规定的行文格式(附后)打印,并在答复(包括会办件)第一页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:

(一)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,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,用“A”标明;

(二)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,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计划的,用“B”标明;

(三)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,3年内难以解决的,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,用“C”标明。

    六、主办5件以上或主办、分办、会办(协办)8件以上的单位,要在建议、提案办理完毕后写出书面总结,于720日前送交区政府办公室。其中,办理重点建议、提案的,需详细写明重点建议、提案的办理情况。(除书面材料外,另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,邮箱:ccqshare@126.com

    七、有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或市政协委员提案任务的(无论是主办、分办或会办),须在510日前将答复意见提交区政府办公室,由区政府办公室扎口统一答复。其他具体办理要求同区人大代表建议、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要求。

八、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,可及时将办理情况分别与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(联系人:杨宏,电话:85062163)、区政府办公室(联系人:陆扬,电话:85062236)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(联系人:许捷,电话:85062313)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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